中新網海口9月24日電 (記者 關向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五屆十次會議24日審議《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案)》(以下簡稱《修訂案》),該《修訂案》明確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建設生產經營設施,允許自然保護區存在受限制的旅游開發活動,將其限定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同時建立了自然保護區的退出機制。
  海南省副省長何西慶報告,目前海南有各類自然區保護區49個,總面積270.23萬公頃。其中,陸地自然保護區40個,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7個,陸地和海洋綜合自然保護區2個,初步形成了以保護森林、野生動植物、海岸帶、自然景觀、文化遺產和地質遺產等自然環境資源景觀的自然保護區體系。特別是海南特有的一些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物種在自然保護區得到了較好的保護,種群得到了恢復,如大田坡鹿保護區坡鹿數量由建區時的26頭髮展到現在近2000頭,霸王嶺保護區長臂猿數量由2003年的13只增加到現在的20多只。
  何西慶介紹,海南建設生態省、國際旅游島以來,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依法建設和保護,不僅有省一級的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也有紅樹林、珊瑚礁、森林旅游相關的專項保護規定,已有23個自然保護區編製了本區的總體規劃。同時,海南不斷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投入,如爭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能力建設專項基金、建立省級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等,加大了建設和監管力度。
  據悉,《修訂案》明確規定自然保護區應限期編製總體規劃;完善了自然保護區設立、調整、撤銷的程序和要求;規定了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調查區內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的職責,確定了自然保護區本底調查的主體;建立了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經費保障制度;加大了引進和培養自然保護區專業技術人才的力度等。(完)  (原標題:海南立法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建生產經營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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