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與生母 同一育幼院結孽緣(第二冊第6課...非婚生子女、收養)(第二冊第7課...侵害個人法益罪) 受害孩子變加害的母親 棄嬰與生母 同一育幼院結孽緣 (中時電子報)更新日期:2009/05/14 03:04 周麗蘭/報 酒店兼職導 一名在育幼院長大的女子,去年八月生下非婚生子女,因擔心出養的法令問題繁雜,竟把五月大女兒丟在雲林麥寮路旁 澎湖民宿,女嬰被拾獲後安置到育幼院。生母後來出面,探視時赫然發現女兒被安置之處,竟也是她兒時成長的育幼院。 母子前後進同一家育幼院,雲林縣政府社會 個人信貸處社工不勝唏噓,仍以遺棄罪把生母移送法辦,小女娃則已出養給一對家境小康的養父母。 社會處社工科長王卓聖表示,得知生母也是同一家育幼院出身,他非常震驚,憂 酒店經紀心機構的教養品質是否使得院生提早社會化,只求生存不計後果。 再者,生母在育幼院長大,顯見她的原生家庭出問題,她承受父母造成的苦果時,卻同樣未學會對自己負責,從「受害的孩子」 酒店經紀變成「加害的母親」。 去年八月,女棄嬰被發現躺在麥寮鄉三盛村的產業道路上,身旁有一手提袋,裝著奶粉、奶瓶、尿布、衣物。媒體披露後,曾受託照顧的一對夫妻出面指認,繼而找出生母。 生母是在 節能燈具六輕打工的原住民,因遭丈夫家暴離家,又與有婦之夫生下女嬰;社會處表示,生母透過友人牽線,找了一對家境不錯、膝下無子女的父母「收養」,由於出養手續未完備,養父母又把孩子送還生母。 生母與丈夫未離婚,和她發生婚外情的?室內裝潢秅髐]無意認養,生母擔心孩子送不出去,自己又養不起,就把女兒放在產業道路旁,以為民眾撿到報警,政府就會幫忙養。在各方協尋下生母總算出面,當社工員告訴她女娃安置在某育幼院時,生母並無異狀,直到抵達育幼院,看了周圍景物才幽幽地說:「這 澎湖民宿裡好眼熟,好像是我住過的地方。」 由於生母無養育能力,社會處協助解套生母、生父、生母的丈夫三角關係,還給女娃全新身分,最後由曾短暫照顧她的養父母正式收養。 相關法規: 刑法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 室內裝潢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室內裝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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